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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撤离关键时刻乘机敲诈的苏某后悔了……
作者:佚名 点击量:16058 更新时间:2021/12/23 10:52:43



12月22日上午,朝天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苏某敲诈勒索罪案件并当庭宣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乡(镇)政法委员、群众代表50余人现场旁听庭审。

紧要关头,萌生“赚钱”念头

被告人苏某与四川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某公司”)于2021年2月签订境外劳务合同,约定至境外从事由中国十九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九某公司”)援建的某项目施工,月工资不低于1.5万元人民币。后被告人苏某于同年5月20日乘机抵达境外,在项目部从事木工。

因当地安全形势日趋严峻,为保证在境外的中国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十九某公司响应国家号召,向项目部人员通告了相关情况,并在大使馆的安排下,定于7月2日组织全部人员乘包机撤离回国。

撤离当日,被告人苏某以工资、回国隔离费用等无法保障为由,以拒不离境为要挟,在驻地机场向四川某公司、十九某公司施压,为让被告人苏某安全撤离回国,四川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被迫答应被告人苏某提出的索要10.5万元人民币费用的要求,并当场通过转账的方式将上述钱款转到被告人苏某账户。被告人苏某在收到钱款后,仍然拒绝撤离,再次提出让十九某公司、四川某公司作出承诺并支付其保证金,致使飞机晚点起飞近1个多小时。后经核算,被告人苏某实际应得工资2.15万元人民币。

声泪俱下,悔过为时已晚

“因为我一时的糊涂对家人、对自己、对社会尤其对我们国家在国外形象都造成了非常不好的影响……我是真的知道错了,也非常愿意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我一定会好好改造……”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苏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当庭宣读悔过书。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朝天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苏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追缴被告人苏某的违法所得八万三千五百元,发还被害人四川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

以案释法,提升法治观念

“被告人苏某将个人的狭隘利益置于国家荣誉和他人生命安全之前,这种行为应对我们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尤其在外务工人员应当以此为戒,每个公民都应通过正当途径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法治观念,更要树立爱国主义精神……”该案审判长在庭审过程中为在场人员进行了法治宣讲。

“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原本可能只是一起合情合理的薪资维权行为,由于不分场合、不择手段、将个人狭隘利益凌驾其他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之上,演变为敲诈勒索犯罪行为,最终招致法律严惩。该案引人深思,如此法律意识淡薄群众又何止这一人!顿觉大力推进社会普法、引导群众依法维权相关工作已到必须加强、刻不容缓的地步。”听完庭审后,羊木镇政法委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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