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2、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一至二名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就本案陈述事实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4、当事人有权查阅本案的有关材料,也可以复印本案有关证据材料和法律文书,但应当遵守人民法院对查阅、复印范围的相关规定。
5、当事人有权收集、提供证据,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6、当事人有权对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是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7、当事人对法庭的组成人员,认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回避。但是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若在开始审理后才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8、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理由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起损害赔偿。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1、当事人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或者其他有效的联系方式。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法院或者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导致诉讼文书未能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日期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
2、当事人应当遵守诉讼程序和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权利。
3、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