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12-24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量: 字体大小: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推动网络司法拍卖依法有序健康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工作职责】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承担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性工作范围如下:

(一)协助法官或执行员调查拍卖财产的权属证明、他项权证明、租赁及实际占有、物理现状、质量瑕疵、交易税费等情况,负责记录、资料收集、档案整理等事务性工作;

(二)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

(三)草拟《拍卖公告》等文书材料,并提交执行法官审核;

(四)对拍卖财产信息进行公开宣传,根据拍卖财产的特点向潜在竞买人推介拍卖信息;

(五)接受咨询(电话、现场等咨询),宣传网络司法拍卖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辅导竞买人参与竞拍,引领看样等;

(六)协助法官或执行员办理清场、搬运、破锁等;

(七)拍卖财产的仓储、保管、运输等;

(八)委托法院安排的其他应当完成的工作事项。

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数额、税费负担,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制作拍卖成交裁定书,办理财产交付,制作分配方案等应当由法官履行的职责,不得委托拍卖辅助机构办理。

第二条【辅助机构名单库】 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辖区案件数量建立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机构数量一般不少于3家,成都市不少于8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建立全省法院适用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由各中级人民法院名单库的辅助机构共同组成。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所属中级人民法院或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辅助机构名单库中选择辅拍机构,不得单独建立辅拍机构名单库。

第三条【机构入库程序】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的管理,采取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自愿申请、集中评审、动态管理的模式。

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经过公告、资格初审、从业人员能力测试、综合评审的程序,公平、公开、公正、择优评选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资格初审和从业人员能力测试由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实施,综合评审由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牵头,会同审管办、技术室、纪检监察部门与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代表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

各中级人民法院评选出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后,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向社会公开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

第四条【一般辅助机构入库条件】  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为国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公证机构除外。

(二)在开展业务当地具备与所承担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等;

(三)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法律、估价、摄影、视频剪辑、VR拍摄及制作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和固定工作人员;

(四)设有客户服务中心,能够提供24小时免费咨询服务;

(五)建有服务监管软件平台,能够完整保存现场勘验、电话(网络)咨询、引领看样、拍品交付等信息资料,能够全程留存及存档保存,能够与淘宝、京东等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后台同步数据对接,后台数据能够实时接受人民法院监管;

(六)具有人民法院要求的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禁止入库情形】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或近亲属的配偶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股东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

同一名单库中不得纳入两家以及两家以上由同一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同一自然人、法人作为控股股东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各网拍平台所属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

第六条【机构选择】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应当以“一个案件一次委托”为原则。

人民法院应该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从名单库中选择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申请执行人逾期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选择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通过《四川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在该地区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中随机选取一家辅助机构。

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要求在全省名单库中选择辅助机构的,执行法院应当准许。

第七条【异地委托】  全省法院建立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异地协作机制,拍卖标的物位于执行法院管辖外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四川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从标的物所在地适用的名单库中随机选择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并委托其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委托手续】  人民法院委托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承担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应当通知相关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明确约定辅助工作范围、工作要求、收费原则及标准等,相关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协议开展工作。

第九条【文书制作】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应当在执行法院决定上拍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执行法院提交《拍卖公告》所需要的文字说明、照片和视频等资料。

符合上拍要求的标的物现状的照片一般应不少于10张,视频不短于2分钟。

第十条【拍品宣传】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向社会公众宣传拍卖财产信息,应当在财产所在地现场张贴拍卖公告,向当事人和优先购买人推送拍卖财产信息和参与竞拍的方式,在微信公众号(微博、网站)以及其他媒体上发布拍卖财产信息。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在接受电话咨询时应当记录咨询过程,登记意向竞买人信息,详细介绍已知标的物的基本情况。至少应当组织一次集中现场看样,并在集中看样前通知已登记的意向竞买人现场看样。

第十一条【收费标准】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为执行法院提供本办法第一条(一)(二)(三)(四)(五)项服务的,按不高于以下标准确定辅助机构服务费用:

(一)拍卖不动产的辅助机构服务费用不超过成交价的8‰,全省按照拍卖不动产所在地分三类区域分别实行阶梯计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每两年发布或者调整一次服务费用标准(见附件一);

(二)动产成交价5万元以下的,辅助机构服务费用在50元至1000元之间确定,超过5万元的部分不超过8‰;

(三)其他财产参照动产确定辅助机构服务费用。

单宗不动产的辅助机构服务费用不得超过1万元。单宗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辅助机构服务费用不得超过5000元。单个案件支付辅助机构服务费用不得超过2万元。

拍卖财产需要委托仓储、保管、运输等辅助事务的,执行法院可以委托辅助机构名单库之外的其他社会专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专业服务,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者行业对费用收取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收取;没有规定的,按照市场价收取。

第十二条【费用负担原则】  辅助机构服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法院应当在送达拍卖成交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从拍卖成交价款中支付。

网络司法拍卖或者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接受以物抵债或第三人以流拍价购买的,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网络司法拍卖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向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参照当地误工费、差旅费报销标准支付必要的实际支出费用。

网络司法拍卖或者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不收取辅助工作服务费用。

网络司法拍卖成交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不收取辅助工作服务费用。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由执行法院自行办理的,不得收取辅助工作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竞买人服务】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可以向竞买人提供代缴税费、代办贷款、过户等居间服务,居间服务费用由竞买人和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自行协商,并将服务合同报执行法院备案。

网络服务机构不得强制要求或者变相诱导竞买人购买代缴税费、代办贷款和过户等服务。

第十四条【服务终止归档】  拍卖标的完成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属转移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委托辅助服务合同终止。辅助机构应当对辅助服务的全过程资料留存归档,并制作网拍辅助服务工作情况报告提交执行法院。

第十五条【过程监管】  执行法院及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有权对第三方服务机构业务工作进行全程监管,可以查看现场、访谈高管、调取咨询录音、录像资料、查阅网上咨询记录、查阅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文件资料等。

执行法院接到举报电话的,有权立即要求第三方服务机构作出情况说明,并调取相关证明材料,确有必要的可以现场查看。查明举报违法行为属实的,执行法院有权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直接解除委托合同,执行法院可以决定或者报请上级法院将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除名,并在人民法院官网上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动态监管】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违规举报电话或网络举报渠道,每年对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的服务质量、态度、作风等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

对于综合评价靠后的辅助机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一定期限内不再委托案件,或者移除辅助机构名单库。

第十七条【机构退出】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立名单库的法院应当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并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一)不符合入库资格和条件的;

(二)通过不正当手段进入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执行法院委托的;

(四)将受托工作转包或分包的;

(五)提供的辅助工作不符合要求且拒绝整改的;

(六)通过捏造、虚构等方式夸大或者缩小拍卖财产瑕疵,妨碍竞买人公平竞价的;

(七)不充分披露被拍卖财产信息,诱导意向竞买人购买调查服务的;

(八)代为竞买与其提供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相关的拍卖财产的;

(九)向竞买人就委托协议范围内工作收取费用的;

(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诱导竞买人购买代缴税费、代办贷款、过户等居间服务的;

(十一)不服从人民法院监督、管理的;

(十二)违反保密规定,泄漏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秘密等;

(十三)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的股东、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提供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相关的拍卖财产的;

(十四)网络司法拍卖辅助人员在受托过程中,接受当事人和意向竞买人财物或吃请的;

(十五)其他应当从名单库中除名的情形。

第十八条  被除名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三年内不得被再次纳入我省人民法院建立的名单库中。

由被除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控股股东另行成立的或者原被除名机构更名后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三年内不得被纳入我省人民法院建立的名单库中。

第十九条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提供的勘验资料,包括文字资料、视频、照片等,出现错误导致执行法院、竞买人、买受人或其他主体相关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接受咨询,引领看样过程中向竞买人提供虚假,重大遗漏或者过期信息,执行法院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委托合同;为此给执行法院或者竞买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一:2020年—2021年四川三级法院委托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拍卖不动产收费标准

成交价

类别

及标准

50万以下

50-100万

100-500万

一类地区

4‰

4‰

2‰

二类地区

6‰

6‰

4‰

三类地区

8‰

6‰

4‰

一类地区为:成都市市辖区;

二类地区为成都市所辖的市、县和各市、州政府所在的区、市;

三类地区为一、二类地区以外的区、市、县。

附件二:2020年—2021年四川三级法院委托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其他增值辅助服务费用标准

序号

服务项目

收费上限

1

机动车停车

25元/天

2

拖车

500元/次

3

破锁

200元/次

4

VR视频制作

400元/每拍品

5

其他项目

合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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