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天法院成功审结首例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近日,朝天法院作出首例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准予对广元驰天房地产公司提供的抵押房产依法采取拍卖的方式予以变价,申请人昭化信用社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范围内优先受偿。
这是我院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做出的首份实现担保物权的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为终审裁定。申请人可凭这份裁定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法院依法拍卖的抵押房产所取得的价款优先实现担保物权。
2012年1月申请人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社与广元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合同约定由该房地产公司为广元市颐事达商贸公司在昭化区信用社处借款9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合同明确了担保范围及实现抵押权的方式。2015年1月,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广元市颐事达商贸公司未能如约履行还款义务,该信用社于9月22日向我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我院于9月22日当天下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过审查,被申请人广元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对申请人申请的抵押担保事实和拍卖变现方式均无异议。申请人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符合《物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院遂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上述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