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情况简介
巡回审判是指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庭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深入农村及交通不便、人员稀少等偏远地区,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当庭结案的一种审判方式。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出台了《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其中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可根据需要设立巡回审判点,由人民法庭定期或不定期对案件进行巡回审理。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全国各地法院纷纷开设巡回审判点,巡回审判获得了很大发展。大滩法庭全体干警秉承朝天法院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法治理念,始终以巡回审判为抓手,在辖区两乡一镇着力开展了一系列利民、便民、为民的法官走基层活动,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截止目前,大滩法庭的案件巡回审判率达52%。
二、具体做法
1、设立巡回审判点——畅通巡回审判通道。大滩法庭始终以辖区两乡一镇为基础,在乡镇驻地、居民安置点、民事案件较多的村和边远山村设立了巡回审判点8个,最大限度地畅通了当事人诉讼绿色通道。
2、现场开庭——让巡回审判更具时效性、公信力。在矛盾纠纷发生地现场开庭,尤其是对相邻权、简易人身损害赔偿、赡养、小额债务等纠纷,选择在纠纷发生地就地开庭,并邀请当地群众旁听,不仅方便了当事人诉讼,降低了诉讼成本,而且能够让群众直接了解案件事实真相,明辨是非,增强司法的透明度,提高群众法律意识,提升案件审理质效和社会效果。如李某与李某某分家析产案,承办张法官在立新村就地开庭,经悉心调解,案件得以和谐化解,当地群众给张法官起了一个很好听的名字:田间地头的和事佬。
3、突出调解——让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充分结合。
一是要切实把庭审开到群众中去,尽量适用简易程序,采取简便做法,现场解决纷争,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巡回办案始终,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二是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利用民间调解组织和民情信息网络,建立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的联动机制,与司法所、人民调解员强化诉调对接工作,增加互动,适当将案件由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先期调解,法官最后审查、把关,实现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的互促、双赢。三是把调解工作贯穿于诉讼每一个阶段,全力捕捉可调解因素,抓住时机促成调解。进行“送达调”,开展“答辩调”,启动“即时调”,开通“听证调”,主持“庭审调”,促成“庭外调”,组织“庭后调”。如张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诚然,原、被告已两度闹上法庭,表明他们的感情确实出现了问题,但是纵观本案,原、被告的感情尚未破裂,感情不和大多因经济拮据和家庭琐事而引发,加之被告张某某的真实意思就是不想离婚,为此大滩法庭分别在柏杨乡和大滩法庭对原、被告实施了“送达调” 、“庭审调”和“即时调”三度调解,最终促成张某与张某某和好息诉。
4、诉调对接——充分发挥巡回审判的灵活性。
在解决纠纷的方式上,我们注重把诉讼和调解良好的结合起来,各种因素齐动员,形成了多管齐下的调解机制,促进了调解工作的良性发展。如密切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以及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联系,适时邀请他们参加调解,乘势化解了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案;又如强化对于重大、敏感案件的汇报力度,重大、敏感案件积极向院党组汇报,向资深法官请教,争得支持,形成了调解工作的强大正能量,并成功化解了陕西略阳信达公司于广元鑫瑞公司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四川金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债权债务系列案件。再如从多层次、多角度发挥巡回审判化解矛盾、疏导争议的优点和长处,注重法律、社会效果的统一,推动巡回审判工作长效开展,促进社会关系和谐稳定。
乘风破浪应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在院党组的坚强领导下,我们的巡回审判工作正向更纵深、更规范的方向迈进,致力为大滩辖区两乡一镇的和谐稳定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