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天法院开庭审理区原交通局局长受贿案
8月13日,朝天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劲松受贿罪一案。由于该案在辖区内影响重大,公诉机关指派李红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区法院由向军院长担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区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与区法院一道,组织了朝天区区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新闻单位的记者旁听了法庭审理全过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劲松自2010年至2014年在担任朝天交通局养护段段长、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交通工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个人等28个工作对象现金237.1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在任该局局长期间,非法收受辖区内乡镇、下属单位等红包礼金29.3万元。应以受贿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
在历时5个多小时的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有关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视听资料,张劲松委托的律师为其作了辩护,法庭通知了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在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当庭作出判决: 被告人张劲松犯受贿罪,判处期徒刑十年,没收财产40万元,涉案赃款及违法所得共计266.4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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