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星期日,朝天法院执行干警在朝天区公安分局、广元车站派出所、成都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四大队的大力协助下,将被执行人敬某在重庆西至西安北D1969次列车上成功拘传。
深夜行动千里追击 不料无功而返
5月24日傍晚,朝天法院执行干警接到区公安分局信息反馈“你院移送公安协助调查的被执行人敬某购买了由重庆北到安康的T238次列车车票,预计安康站下车时间是5月25日中午1点13分。” 接到此消息后,朝天区法院执行局局长侯倩立即上报院领导,随即院领导紧急安排部署行动方案。5月25日凌晨4时许,执行干警星夜兼程赶赴陕西省安康市。
到达安康后,一查才知被执行人敬某办理了退票手续,并未上车。在向我院执行指挥中心汇报情况后执行干警整队折返朝天。
功夫不负有心人 被执行人次日再出行
5月25日晚,朝天法院执行干警再次接到朝天区公安分局信息,称敬某又购买了5月26日重庆西至西安北的D1969次列车车票。院领导立即作出部署,安排执行干警在列车经停广元站时将敬某拘传。
5月26日,执行干警按照部署,一早就前往广元站,联系了广元车站派出所和成都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四大队,广元车站派出所再次协助核查了被执行人敬某购买车票的车厢和座位号,并与成都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四大队派出了5名干警协助朝天法院拘传工作。
11 时 52分敬某乘坐的 D1969 次列车准时到达广元站。执行干警分别从车厢前后门登上列车,发现敬某正坐在座位上准备“看热闹”。执行干警径直前往敬某座位处,将“一头雾水”的敬某成功拘传。
合伙经营违约定 “狡兔三窟”终被拘
2013年6月,张某与敬某合伙投资经营石料厂,张某投资20万元。2013年11月,敬某成为T公司法人代表,该石料厂即以T公司名义“T砂石料厂”对外开展经营活动。2014年5月26日,张某退出该厂经营,与敬某签订关于退出合伙的《协议书》,协议约定张某退出投资及经营管理,由敬某在2014年9月1日前分四次支付张某共计40万元撤资费用并加盖了T公司印章。协议签订后,敬某一直未履行该协议,2014年9月5日,同敬某一起的何某、王某等向李某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4年9月15日支付给张某10万元,余下部分在2个月内付清,但后来只支付了10万元,余下30万元未支付。由于张某的退伙费一直未得到兑现,2017年4月17日,张某将敬某起诉至朝天法院。朝天法院依法判决敬某支付张某退伙费用30万元,可敬某依然迟迟不履行。于是,2018年5月16日,张某向朝天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得知被执行人敬某名下有三辆车,少许存款,便将敬某车辆进行了查封,并对其名下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划拨,但是还远远不够抵偿欠张某的债务,执行干警便委托其户籍地南充市南部县法院进行调查。但据调查得知,被执行人敬某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长期在外,无法联系。无奈,执行干警只能将敬某移交公安部门协助调查,并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张某,张某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敬某本以为常年不回家就可以躲过执行,殊不知“狡兔三窟”也终有被发现的时候,朝天区法院执行干警早已联合公安机关“守株待兔”,只待敬某“入瓮”。
敬某被拘传回朝天法院后,由于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朝天法院依法对其采取了15 日的司法拘留措施。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执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