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4月,何某驾驶货车超车时与欧某刚驾驶的货车相撞,酿成欧某刚(欧某儿子)、李某英(欧某妻子)、杨某梅(欧某儿媳)死亡的交通事故。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何某出售其位于场镇的房屋,向死者近亲属赔偿186,000元,取得死者家属谅解。最终何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赔偿欧某等人各项损失772,058.3元。由于何某未履行赔付义务,欧某申请强制执行。
首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何某在监狱服刑,朝天区法院经线上查询、线下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何某刑满释放后,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朝天区法院恢复执行,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均无所获。被执行人所在社区出示证明材料,证明何某家庭困难,已外出务工,但具体地址不详。后朝天区法院对何某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并移送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其下落。2018年9月,经公安机关反馈信息,朝天区法院对何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并再次对其财产进行全面调查。经查,何某在刑满释放后无固定工作,四处游荡,无收入来源。拘留期间,何某向法院承诺每月按期履行500元,但只履行了1100元后再次下落不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随后,朝天区法院于2019年8月、2019年11月、2020年5月三次移送公安部门协助调查,未再发现何某的下落。
本案申请执行人欧某的妻子、儿子、儿媳均在车祸中丧生,唯有未成年孙女相依为命,且因何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未购买商业保险,无法进行保险赔付。经欧某申请,朝天区给予司法救助2.3万元,并先后20余次通过广元中院、群工部门协调欧某住所地民政、妇联等部门解决其孙女上学等生产、生活中的具体困难。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何某已将家中房屋出售用于赔偿,其刑满释放后,一直无固定收入来源,家庭生活困难,确实暂无履行能力,属于客观“执行不能”。申请执行人欧某痛失家中顶梁柱,祖孙相依为命,急需获得赔偿金缓解生活困难。执行法院急民之所急,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帮助解决生产、生活困难,体现了司法的温情与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