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人民法院对执行款物的管理工作,确保执行案款的收取,管理和兑付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款物的规定),特制定我院案款管理的工作规定,望在执行工作中遵照执行。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执行款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款项,包括被执行人缴纳的现金、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财产变现后的款项以及担保人用于执行担保的款项等。
第二条 执行款的管理实行执行局与院办公室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执行人员应当在执行通知书或法律文书上载明朝天法院的执行款专户或案款的专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户名,以及交款时应当注明执行案件案号、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交款人的姓名或名称、交款用途等信息。
第四条 执行案件中应当采取一案一账户的方式,对执行款进行归集管理,案号、款项、被执行人或交款人一一对应。
第五条 指挥中心对执行款物的收发情况进行管理,设立台账、逐案登记,并对执行案款每月进行核实。
第六条 执行人可以将执行案款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但有争议和需分配的案款,以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将执行案款划至执行指定账户。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控和扣划的执行案款,应当划至执行案款专户。
第七条 执行人员一般不收取现金和微信转账,如有特殊情况的,必须有两名执行人员在场并履行好相关手续。当事人缴纳现金和微信转账的,执行人员应当出具收据,拍好照片,在即日内支付给当事人,如不能及时支付给当事人的,将案款存至执行专户或交由财务保管。
第八条 执行人员在收到执行款时,应在执行案款到账之日起十日内完成执行案款的核算、执行费的结算,通知申请人办理领款手续相关事宜。发放执行款一般采取转账方式。执行案款除特别授权的外一般不支付给委托代理人或律师。
第九条 发放执行款时,执行人员应当填写执行案款发放审批表,应当注明案件案号,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名称、收款人账号,发放金额和方式等情况,五十万元以内报执行局长审批,五十万元以上的由院领导审批后,提交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条 需要提存的执行款,执行人员应当填写执行款提存审批表并附提存情况的材料说明,经局领导或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提存。
第十一条 执行款的收发凭证和相关资料应当全部附卷装档。执行员在调离执行局时必须办理移交清单,否则不得办理调离手续。
第十二条 执行案款的发放严格按本规定执行,并由本院督查室监督。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