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关于完善矛盾纠纷联动联调 切实服务乡村振兴、环境资源保护和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09-24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量: 字体大小: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各项决策部署,引导和促进涉乡村矛盾依法治理,助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加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防范重大生态环境风险;全力保障“文旅兴区”战略实施,高效服务生态康养重要目的地建设,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加强生态文明保护、推进“文旅兴区”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以健全矛盾纠纷预防为关键,深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防范重大生态环境风险、推进全区文旅融合发展提供有力服务和保障。

二、工作目标

围绕中心大局,在党政主导下,进一步整合基层社会管理组织资源,促进基层治理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重视乡规民约、善良风俗习惯的积极作用,联合探索推进无讼社区、无讼乡村、无讼景区等创建活动,指导自治、引导德治、保障法治,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社会平安稳定和谐,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深入贯彻“两山”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司法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服务保障朝天建成践行“两山”示范区,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全面保障旅游发展提质增效,进一步完善服务旅游发展多元解纷体系,不断促进全区文旅融合发展。

三、重点工作

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指导村、社区建立健全村(社)自治组织,全面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发挥好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源头预防纠纷、就地化解矛盾、就近解决问题的自治作用。广泛推行“群众的事情群众办,群众的纠纷群众解”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开展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加强矛盾纠纷源头发现和预警研判机制建设,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开展日常排查、定期与不定期排查,全面收集、梳理、汇总各类涉农矛盾纠纷动态信息,建立重大涉农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工作台账,对分析预判的重大矛盾纠纷和问题隐患,及时互通信息,对可能起诉到法院的重大案件提前做好工作预案。

强化人民法庭诉源治理职能。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前沿阵地和基层基础作用,主动与乡镇、村(社区)、行业协会等建立常态化联系,加强与非诉纠纷解决组织的有机衔接,积极参与完善乡规民约、社区公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

推进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对适宜通过诉调对接机制快速处理的案件,将调解作为首选处理方式,做到调解工作早介入、早处理、早见效;对不适宜调解或调解不成功的案件,及时依法作出裁判。

建立特邀调解员制度。邀请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熟悉乡村实际、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沟通协调能力的乡村干部、群众、乡贤等人员作为特邀调解员,发挥其知民情、解民意的优势,参与纠纷调解,促进矛盾化解。

加强对调解组织的培训指导。加强对乡村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业务指导,从职业道德、法律知识、规则适用、调解技能等方面强化对调解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和水平。同时对人民法院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调解协议及其原因,及时反馈给相关调解组织。

深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区委政法委要督促各乡镇依法履职、认真履职,积极引导群众理性化解纠纷,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有效化解风险隐患;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指导,大力发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性调解组织,加强人民调解与其他调解方式的联动衔接;环境生态部门要依法履行环境污染防治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联动协调职能,依法调处因环境污染引发的争议纠纷;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调解、仲裁组织,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联动调解机制,依法调处涉农领域矛盾纠纷;文化旅游部门要加强行业法律法规宣传,依法调处涉旅游纠纷。

设立乡村振兴联席工作站点。依托人民法庭,联席单位选派具有丰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共同设立联席工作站或工作点,构建起“庭、站、点、员”纠纷化解网络,为乡村振兴、曾家山旅游开发和环境资源保护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加大农村土地经营承包纠纷调处。按照“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要求,区委政法委要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及时对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纠纷的调处,推进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长久不变,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区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涉土地经营权抵押权以及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等纠纷案件,保障农村土地经营有序流转,推动家庭农场培育和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助力现代化农业经营体系建设。

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的引领和倒逼作用。区人民法院要加大对涉农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确保保护生态环境“最严密的法治”有效措施,维护农业生态安全。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涉农村地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纠纷的调处力度,积极探索多样式责任承担方式,强化环境治理与修复工作。

加大涉农案件执行力度。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网格管理员等作用,推动建立基层协助执行网络,提高查人、查物的效率,打造涉农执行绿色通道,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执行方式,及时兑现涉农胜诉权益;多发挥调解员的协调作用,敦促当事人尊重调解和判决结果,自觉履行,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依法实施强制执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教育和警示周边群众。

加大环境资源保护力度。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从严惩处各种破坏环境资源和生态的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建立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生态法律体系建设,为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提供法治保障。对辖区内发生的突发紧急环境污染案件,可根据案情需要及时启动联合调查程序,各成员单位根据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及时做好案件调配、监测取证、证据保全、行政强制、财产查扣等工作。

加大涉旅游纠纷联调力度。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工作职能,加强与旅游、公安、工商、旅游行业协会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逐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形成合力,以便及时、有效解决旅游纠纷,在保护旅游者权益、保障旅游活动顺利进行、化解群体性矛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强化乡村法治宣传。定期或不定期到乡村宣讲国家政策,宣传法律法规。挑选乡村常见、多发纠纷到各镇村就地开庭、就地调解、就地宣判等巡回审判活动,以案说法,用身边事、身边案教育身边人,切实增强群众法律意识,促进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提升乡村群众的法治理念,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四、保障机制

(一)建立矛盾纠纷调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主要通报乡村振兴、环境资源执法司法、全区旅游发展及联动工作开展相关情况;研究联动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制定联动工作各项制度、机制。联席会议由区委政法委召集,区法院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对于达成一致的事项,以会议纪要、会签文件等形式予以明确。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单位参加。

(二)建立重大纠纷联合会商制度。对重大、复杂、疑难、社会影响面广的乡村振兴中的职务犯罪案件、重大破坏生态、污染环境案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涉旅游开发重大纠纷案件,相关职能部门可根据需要,邀请全部或部分成员单位参加并启动重大纠纷案件专案会商。参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及时进行研究,提出专业意见,供办案单位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参考,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三)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建立经常性、常态化的信息共享机制,各单位确定一个科(庭)室、一名工作人员负责联动工作的信息联络。各单位要及时互相通报重大工作举措、重大行政执法活动、重大案件查处办理情况、重要业务文件等信息,实现司法与行政执法信息的共享、互换,实现不同专业领域优势互补。各联席单位要充分运用“大数据”对主管行业或辖区涉农纠纷类型、特点、趋势进行统计和分析,认真研判纠纷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共享信息,共同完善化解纠纷过程中的不足,提升乡村治理水平。

(四)建立典型案例推广制度。选取农村典型的婚姻家庭、继承、赡养、土地承包经营、相邻关系、人身侵权、旅游纠纷等案件进行宣传,以生动的案例引导社会治理主体、当事人形成相对统一稳定的合理预判,引导鼓励当事人选择非诉纠纷解决方式,有效促进矛盾纠纷及时妥善解决。人民法院对所受理的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涉旅游服务合同纠纷等民事案件原则上进行巡回公开审理,切实达到以案释法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