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申请立案须知
若您是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请在向我院申请执行立案前,仔细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法院管辖范围】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其他管辖范围】法院还受理下列申请执行案件:
1.仲裁当事人通过仲裁委员会向法院申请仲裁财产保全和仲裁证据保全的案件;
2. 依照法律规定未取得强制执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处理决定书,相对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该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
【申请执行期间】负有财产和行为执行义务的当事人拒绝履行执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材料】您申请立案执行,应当准备以下材料:
1. 申请执行书。应当载明:申请执行人及被申请执行人的基本身份情况、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表、申请执行的事项和理由;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事实;需要执行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及所在地;被执行人基本情况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对申请执行书所载明事项,应提交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2. 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正本一份、副本两份;申请执行人及被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表。
3. 以上述材料为依据,到本案原审判庭,取得原审判庭出具的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执行立案程序】法院立案,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1. 您向我院立案庭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原审判庭出具的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2. 若您的申请符合以上条件,我院将及时向您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特别提示】您申请执行时,不需预交执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