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天法院民庭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
近日朝天法院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原告赵某某诉称,2014年2月28日,被告郑某某驾驶川HR7260小型轿车沿小安乡小安村1组村组路由曾家方向向朝天区场镇方向行驶,18时20分行驶至小地名“大安寺”处时,与对向行驶的由曾某某驾驶的川HD8838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原告赵某某、曾某)相撞。造成原告某某和曾某严重受伤住院、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广朝公交认字[2014]第0000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郑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曾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被告郑某某所驾车辆在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从2014年2月28日至同年3月28日住院期间,被告郑某某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原告因多处受伤,除住院治疗外,还必须长期休养。2014年4月11日,广元市利州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评定,原告构成8级伤残。但被告躲避,无法与其达成赔偿协议。故原告诉请法院意欲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偿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15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中,经朝天法院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原告赵某某的损失:医疗费11816.52元(已扣减不属于理赔的2085.27元)、误工费2100元、护理费1740元、住院伙食补偿费870元、残疾赔偿金473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69196.5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朝天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原告赔偿66510元(不含第一次鉴定费700元和二次鉴定费2838元,其中医疗费11816.52元和住院伙食补偿费870元两项赔付10000元),在商业险中向原告赔偿1880.56元[(11816.52+870-10000)元×70%],共计68390.56元。不属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朝天支公司理赔的费用2785.27元(含不属于理赔的医疗费2085.27元、第一次鉴定费700元),由原告赵某某和被告郑某某按30%和70%的比例承担,被告郑某某承担2785.27元的70%,即承担1949.69元。扣减被告郑某某向原告垫付的医疗费9050.31元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朝天支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赵某某59340.25元(理赔后,原告赵某某另行支付给被告郑永祥940元的车辆损失)。被告郑某某向原告垫付的医疗费11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朝天支公司直接支付给被告郑某某9050.31元,在领取调解书后二十日内理赔;2、原告赵某某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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