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落实司法责任制,提高审判质效,促进司法公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院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1.指导原则:遵循司法规律原则。在繁简案标准、分流方式、人员配置、庭审方式、文书制作、案件管理等方面要符合民事审判的内在规律和运行机制。构建动态性流程式繁简分流新机制构建繁简分流新模式坚持以案件的难易程度作为区分案件繁简的主要标准,并以此构建动态性、流程式繁简分流新模式。
2.总体目标:力争用一到两年时间,在本院形成一整套“分流标准化、转办流程化、送达便捷化、庭审优质化、文书简易化”科学有效的简案快结、难案精审工作机制;实现本院速裁团队(简案团队)办理60%以上的民事案件,民事审判团队(繁案团队)办理40%以下的民事难案(不包括各人民法庭的案件),民事案件审理时间明显缩短,审判效率、审判质量、审判效果明显提升。
3.先行调解分流。对起诉到本院的民事纠纷,应当在登记立案前对矛盾纠纷进行评估,委托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专业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对不愿诉前调解的案件及时登记立案。
4.繁简案件类别分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长期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共识对案件进行分流,原则上将60%以上民事案件归入“简案”,40%以下归入“繁案”。
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归入“繁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院长、副院长、庭长有权要求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涉群体性纠纷案件、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本院或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等;
(3)按规定需报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4)其他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形成共识的疑难复杂案件。
除上述4种情形外的案件归入“简案”。
5.简案繁案的分流和转办。采取两次分流模式流转繁案和简案。
一次分流模式:根据上述规定明确繁案、简案类别后,由立案庭按规定直接将简案分配至简案团队,繁案分配至难案团队。立案庭每月对分配比例、分配数实施掌控,确保比例不失衡。
两次分流模式:简案团队承办法官对所分案件进行初判,并有权自行确定一定数量的繁案退回立案庭,但不得超过15天。
6.类型化审判分流。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采取类案方式进行分流,即让某一类案件无论繁简均纳入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审理,合理配置办理该类型案件简案法官和难案法官的比重。需要更换的应按照前述简案转办的,均应在该审判团队内进行,原则上不得更换案件承办人,确需更换的应按照前述简案向难案转办的工作要求办理。
7.立案庭随机分案机制。分流模式中均应严格贯彻落实立案庭随机分案制度。无论是简案审判团队还是难案审判团队,均应在一定时期内将相对固定的人员名单和繁简案区分标准报立案庭,由立案庭随机分案。人员和标准由繁、简团队与审管办共同确定。简案转为难案继续审理的,由立案庭随机分案至难案团队。
8.法官工作量动态调节机制。为确保分流后办理繁简案法官工作量基本均衡,避免忙闲不均的问题,各团队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承办法官工作量进行合理估算,并以此作为繁简案审判人员配置的依据,在确定工作量后,应根据案件类型、数量、特点以及各承办法官的实际情况,对法官工作量进行动态调节,事项各承办法官办案工作量的相对均衡。
9.审判力量合理配置机制。综合考虑繁简案件数量及其工作量、法官个体情况、法官员额配置等各种因素。合理配置繁简案审判力量。让擅长调撤、快审、快结的法官不为复杂案件所累,让擅长精审的法官不为案多而累。尽量避免简案法官和难案法官标签化,合理安排轮岗、换岗,切实提升法官司法能力。
10.繁简分流信息化保障机制。持续加强对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信息化保障,本院可在现有办案系统软件的基础上,创新开发繁简分流软件系统,促进各项分流制度的规范运行。
11.诉讼事务与非诉讼事务的剥离机制。按照本院诉讼事务与非诉讼事务的剥离的实施方案,对审判事务中的裁判性事务与辅助性事务进行剥离,分类管理,尝试服务外包,减轻法官压力。
12.采用简便高效的送达方式。建立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约束机制,推广信息化条件下的电子送达方式,依法采取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
13.缩短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对于简单民事案件应积极协调并引导当事人合理缩短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的,可以立即开庭审理。
14.推广要素式审判方式。对于能够概括出固定要素的常见类型简单民事案件,进行要素式审判改革。在庭审时,法官应组织当事人围绕有争议的要素,采取质辩合一的方式进行审理。对没有争议的要素,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直接予以认可。
15.推行连续开庭和当庭宣判。开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时尽量做到一次性连续审理完毕,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庭审过程中,要加大调解力度,促进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能当庭宣判的一律当庭宣判,并立即制作裁判文书当庭送达;具备当庭兑现的案件,应当庭兑现,彻底化解纠纷。
16.简化裁判文书。对简单案件的裁判文书依法适当简化,积极探索在简案中推广使用表格式、令状式、要素式等简易文书。
17.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8.本实施意见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